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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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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津规资[处罚决定]〔2021〕01号

日期:2021-12-09


重庆拱背桥民宿经营管理服务部

我局于20211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红塘村5超占用集体土地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面积0平方米,耕地面积0平方米)修建拱背桥民宿项目,建(构)筑物面积10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勘界笔录;3.土地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1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诉、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重庆拱背桥民宿经营管理服务部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2平方米;

2、没收重庆拱背桥民宿经营管理服务部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104平方米;

3、对重庆拱背桥民宿经营管理服务部违法占地52平方米的行为,并处罚款780(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津区财政局专用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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