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与接收流程,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与沟通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以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3.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构设置情况;
4.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5.区规划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6.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7.投诉、举报途径;
8.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线上渠道。
(1)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页(https://ghzrzyj.cq.gov.cn/zz/jjq/);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jin.gov.cn/)。
2.线下渠道。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栏(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群众来访接待中心)
3.其他渠道。
本机关在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江津电视台等其他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由本机关产生或牵头制作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建议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申请材料,信封左下角务必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10办公室;收件人:法规督察科;邮政编码:402260。
2.当面提交。提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一楼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咨询电话:023-47696816;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即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明确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及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法定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一并告知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一般为本机关制作的或牵头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信息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的,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如:查询房屋产权面积、公摊面积、房产证附图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 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递交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材料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或自行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7.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包含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件标题)、文号(文件右上角的编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8.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主动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目前的住址)。
9.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目前,本机关有以下三种方式提供信息:申请人自行前往本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大厅领取、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一。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合理调节申请行为、保障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对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的申请,本机关可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实行超额累进计费,按件或按量计收,同一申请仅适用一种标准,不重复计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决定收费的,将在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申请人选择的获取途径发送收费通知,明确收费依据、标准、金额及缴纳方式。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申请处理期限自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规督察科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8:00
联系电话:023--47696816(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