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朱友良)
江津规资限拆〔2026〕第69号
朱友良(身份证号500381******7514):
经查,你擅自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宝社区罗团堡居民小组修建的建筑,结构类型:钢结构,建筑面积合计为538.78平方米,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前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勘界报告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具体范围以勘界报告为准)。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前述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日
联 系 人:蒋世敏、杨生容 联系电话:023-47696953
联系地址: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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