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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3号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郑开强
身份证号码:5002*********5237
经查,你于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将南岸区东南医院二期项目施工产生的条石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销售矿产资源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郑开强的身份证明材料
2.郑开强的询问调查笔录
3.申攀的询问调查笔录
4.陈前进的询问调查笔录
5.举报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6.现场照片
7.相关凭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没你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10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