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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2号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2751H
法定代表人:许全红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四段路10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广阳镇紫泥湾村民小组1287平方米土地(规划地类为园地;现状地类为其他园地)推填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许全红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受委托人李佳伟的询问调查笔录
- 受委托人李佳伟的身份证明材料
- 现场勘测笔录
-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8. 违法用地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恢复非法占用的土地原状;
二、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园地1287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0元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574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 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