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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5号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润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5653360C
法定代表人:刘朝洪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银河路10号2-1号
经查,你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南岸区迎龙镇
龙顶村庆林口水库413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所占土地经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润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重庆润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刘朝洪的身份证明材料;
3.当事人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
5.违法用地套合图;
6.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21年9月1日前动工建设的,适用旧实施条例查处),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对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共计人民币826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相东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