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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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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001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7号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7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岸区灵安陵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23332

法定代表人:罗宁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

经查,1989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修建“灵安公墓”,建设公墓占用土地超出批准范围48161平方米(折合72.26亩),所占土地经套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市南岸区灵安陵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重庆市南岸区灵安陵园有限公司法人罗宁身份证明材料;

3.当事人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

5.违法用地套合图;

6.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429日依法向你公司织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5429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2191日前动工建设的,适用旧实施条例查处),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16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对占用的4816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481610元(大写:肆拾捌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整)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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