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75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健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97594X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学府大道54号附7号2-1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南山公园北路(原纳溪沟村)6783平方米土地(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6783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工业用地6783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案件测绘报告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678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工业用地678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7830元(大写:陆万柒仟捌佰玖叁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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