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75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15号
被处罚人:董小林
身份证号码:513***********0813
经查,你于2025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半边街组61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为:居住用地8平方米、交通用地53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住宅用地61平方米)实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2.当事人现场勘测笔录1份;
2.违法用地现状套合图;
3.违法用地分区规划套合图;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于2025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因你未提出减免处罚的法定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南岸区泉山村半边街组6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2.对非法占用的61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金额人民币6100元(大写:陆仟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1日
(联系人:傅杰,联系电话:6298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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