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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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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007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17号


被处罚人:胡朝阳

身份证号码:510***********3515

经查,你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凤冲湾村民小组1921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地类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1315平方米,耕地315平方米,林地228平方米,陆地水域44平方米,农业设施建设用地19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旱地884平方米,坑塘水面612平方米,水田406平方米,农村道路19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胡朝阳的询问调查笔录
  2. 胡朝阳的身份证明材料
  3. 现场勘测笔录
  4. 违法案件测绘报告
  5.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828日依法向你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5828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91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因你未提出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和相关证据资料,我局未采纳你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60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131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占用192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

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921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如不服责令你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60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如不服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131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19210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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