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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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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007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全轩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龙鼎翠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9235577T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斑竹林社

你单位于2012年至2014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斑竹林组2093平方米土地(规划地类为规划公路用地10平方米、农村道路26平方米、商业用地2057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坑塘水面2093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案件测绘报告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10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20251010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09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2093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按10/㎡处罚款,合计罚款20930元(大写:贰万零玖佰叁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俊淙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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