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76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890514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
经查,你单位于2006年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13566平方米农村集体(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现状地类为水田33平方米,旱地2422平方米,乔木林地104平方米,工业用地1095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6平方米)修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 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王天华的身份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受委托人杨新建的询问调查笔录
- 受委托人杨新建身份证明材料
- 现场勘测笔录
- 违法案件测绘报告
-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规划的1356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336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1日前实施建设部分)按10元/㎡处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9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1日后实施建设部分)按350元/㎡处罚款;合计罚款202980元(大写:贰拾万零贰仟玖佰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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