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76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23号
被处罚人:牟良春
身份证号码:510***********4211
经查,你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村民小组1537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现状地类为水田9平方米, 有林地8平方米,村庄1520平方米)搭建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牟良春的询问调查笔录
- 牟良春的身份证明材料
- 现场勘测笔录
- 违法案件测绘报告
-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规划的153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非法占用153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370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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