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2025-00768 | [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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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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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鲜龙井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90330E
法定代表人:许世群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龙井榜村民小组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山街道金竹村龙井榜村民小组3225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地类为商业服务业用地705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208平方米、耕地312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坑塘水面48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541平方米、水田1183平方米、旱地20平方米)修建停车场等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鲜龙井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许世群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授委托人余江由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赁合同
6.余江由询问笔录
7.现场勘测笔录
8.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你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31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91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22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2250元(大写: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如不服“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的31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如不服“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91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32250元”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傅杰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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