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2〕8号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2〕8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鸿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88EYJ91 法定代表人:粟阳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6层17号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迎龙镇四坪村老屋村民小组2243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村居民点2115㎡,林地128㎡;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1450㎡,有林地22㎡,建制镇660㎡,村庄111㎡)修建茶园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11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责令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243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按每平米200元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48600元(大写:肆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茶园汇成路24号金隅大成时代之星A栋2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你单位如不服“责令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如不服“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11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人民币448600元”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