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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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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4号

日期:2022-05-13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4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高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50010820303493XB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7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01220219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林场黄沙坎处改造娱乐设施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853平方米1.28),修建高空滑索毁坏林木21株(其中香樟19马尾松1杉木1,蓄积2.7504立方米这些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改造升级游乐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853平方米1.28)违法行为,责令三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14/平方米给予处罚,合计罚壹万壹仟玖佰肆拾贰元整(853平方米*14/平方米=11942元)

3对修建高空滑索毁坏林木21株违法行为,责令三十日内补种毁坏林木3倍株数的树木,共计63株;

4毁坏林木价值420/立方米给予3倍处罚,合计罚款叁仟肆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2.7504*420/立方米*3=3465.51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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