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4号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高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50010820303493XB
法定代表人:冉巍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7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林场黄沙坎处改造娱乐设施施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853平方米(1.28亩),修建高空滑索毁坏林木21株(其中香樟19株、马尾松1株、杉木1株),蓄积2.7504立方米。这些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改造升级游乐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853平方米(1.28亩)违法行为,责令三十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以14元/平方米给予处罚,合计罚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贰元整(853平方米*14元/平方米=11942元);
(3)对修建高空滑索毁坏林木21株违法行为,责令三十日内补种毁坏林木3倍株数的树木,共计63株;
(4)以毁坏林木价值420元/立方米给予3倍处罚,合计罚款叁仟肆佰陆拾伍元伍角壹分(2.7504*420元/立方米*3=3465.5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