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9号
被处罚人:陈云
身份证号码:411***********0036
居住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办事处石牛村
经依法查明,你(个人)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石牛村桂花林组修建拓展中心亲子乐园,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59.54平方米(0.69亩),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肆元玖角肆分(459.54平方米*11元/平方米=5054.9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个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