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季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8MA60C3K924
法定代表人:余 勇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20号楼4单元6-1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11月在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社租用流转土地范围内采用挖机除草、翻耕整地过程中毁坏一些小灌木、小乔木、枯立木等共计52株,立木蓄积量为0.4立方米,现场可见有丢弃毁损树木,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60日内原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计104株;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毁损立木蓄积量0.4立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价值420元/立方米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整(0.4立方米*420元/立方米*3=50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