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微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500112MA5YQHWF1C
法定代表人:崔太华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路56号甲幢1单元5-4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5月左右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共和村扶家山社修建重庆东站骨架道路临时便道和设施,违法占用林地面积5322平方米(7.984亩),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18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壹万壹仟柒佰陆拾贰元整(5322平方米*21元/平方米=11176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