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5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瑜之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2MA5UPMRE67
法定代表人:王箭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三巷9号1幢15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1年12月左右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乐天村瓦坝子社、广福村翠竹园社、共和村桐子园社、扶家山社后沟等处修建重庆东站骨架道路临时便道和设施,违法占用林地面积3477平方米(5.217亩),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18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叁仟零壹拾柒元整(3477平方米*21元/平方米=7301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