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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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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2〕32号

日期:2022-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7855393X

法定代表人:林恩文

地址:平潭县金井大道东段322-1号401室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迎龙镇2123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旱地2084㎡,林地39㎡(其中基本农田1090㎡);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2083㎡,有林地40㎡)修建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护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福建中水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全权代理人游军的身份证材料

3. 游军的询问调查笔录

4. 现场勘测笔录

5. 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7.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8. 劳务分包合同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12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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