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鸿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0MA688EYJ91
法定代表人:粟阳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6层17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岸区迎龙镇四坪村老屋村民小组898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863平方米、城市35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182平方米、旱地430平方米、有林地222平方米、村庄64平方米)实施茶园新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四川鸿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全权代理人王得胜的身份证材料
3. 王得胜的询问调查笔录
4. 现场勘测笔录
5. 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7. 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8. 劳务分包合同
我局已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地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非法占用89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200元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79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茶园汇成路24号金隅大成时代之星A栋2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地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如不服“对你非法占用898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按每平方米200元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79600元。”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