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规资〔处罚决定〕〔2022〕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鸿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0MA688EYJ91
法定代表人:粟阳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26层17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岸区迎龙镇四坪村老屋村民小组(茶园新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鸿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人粟阳、受托人申攀的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申攀的询问调查笔录
5.案涉人员杨勇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
6.现场照片
7.相关协议及收条
8.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该处罚告知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90000元,并处900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执收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11500000MB15433576,单位地址:南岸区茶园汇成路24号金隅大成时代之星A栋2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应。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扬 联系电话:62982063)
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