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2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2〕第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叶庆
身份证号码:5001**********4820
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1期6栋18-4号
经依法查明,你(个人)自2021年11月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花市大门口1号经营过程中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200把,该行为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
(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元整;
总计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4000+4000=8000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印章)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