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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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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函〔2022〕654号)

日期:2022-06-16

渝规资函〔202265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

“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人民防空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等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各市级部门意见,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34,市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2022年土地出让工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渝规资〔202296),进一步加强工作落实,持续推动后续批次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工作,促进地块招商落地土地市场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筹全力做好土地供应出让调度前期工作,加强信息披露

各区中心城区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用地清单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力度,积极主动对接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资金保障,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核发、评估(普查)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力度,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国有土地整治机构,重点调度市场接受度高的优质地块,按照“一地一方案”要求,加快推进解决拟出让地块拆迁整治、土污治理等问题,及时做好规划条件核发、地价评估、出让审查等工作要主动公开全年拟出让住宅地块明细,按照成熟一批、预公告一批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预公告,并及时第一时间反馈给意向购地反馈企业,做好地块信息咨询服务,方便意向购地企业及时掌握拟出让土地土地出让相关信息。

二、主动招商,精准对接,充分掌握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市场需求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工作方案》制定的工作时限,各司其责,于410日前及时制定出台评估(普查)技术标准、纳入用地清单的成果内容及形式审查流程等配套政策及操作细则。,并注意总结推进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时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土地招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整治机构、园区平台公司的督促指导力度,综合采取集中推介、逐企对接、点对点招商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购地意愿和诉求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要充分结合市场形势、地块条件和企业接受度,及时集体决策合理确定规划指标、出让起始价、价款支付节奏、开竣工时间、配套建设义务、引入产业项目等出让条件,完善土地出让方案,有效促进地块招商落地。

三、加强强化用地清单制土地出让组织工作指导领导

中心城区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介入土地前期策划工作,持续加强对土地出让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的指导组织领导组成专班,超前谋划,挂图作战,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按照出让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后续批次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工作顺利实施,并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促进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附件: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322

                       (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1389666466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谢政联系电话:63016505

附件


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

用地清单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及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工作方案》等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建立并推行用地清单制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中心城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项目,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及普查工作,按程序经审查后,根据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相关管控要求,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及普查事项

实施评估普查事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压覆矿产、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等评估、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以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普查。

(二)各单位工作内容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普查)技术标准、纳入用地清单的成果内容及形式审查流程等配套政策及操作细则。中心城区各区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做好资金保障,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拟出让地块的评估(普查)工作,综合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甄别拟出让地块是否具有经过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的建设场地地灾评估报告;对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按规定进行审批;甄别是否具有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提出预保护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涉及地下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

水利部门:提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等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具体保护要求。

文化旅游部门:根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

人防部门:出具拟出让土地范围内人防工程审核意见,提出人防工程保护措施或赔偿方式、标准及要求

地震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气象部门: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气候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单位结合年度土地整治和土地供应计划,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有序开展拟出让地块的评估及普查。

  (二)组织实施单位逐项形成用地清单初步成果,并梳理拟出让地块位置、范围、权属等情况,以及规划条件、宗地信息(包括区位图、现场照片),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流程报请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要求开展审查,将各自的管理要求、技术要点、控制指标等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给组织实施单位,形成用地清单

(三)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将汇总各评估普查事项形成的用地清单,报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依职能确认用地清单相关内容及管理要求,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反馈。汇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的用地清单,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并作为土地委托出让附件。

(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再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如因技术标准等原因确需增加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评估(普查)事项。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做好工作指导,加强部门协作。

(二)提高审批效率。土地出让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核实,土地受让单位是否按照评估、普查提出的相关要求落实,针对未落实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确保评估普查工作有效实施。

五、其他事项


实施评估普查的区域,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无需重复开展。经批准的评估普查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了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负责进行评估普查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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