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433
依据权利人申请,兹有下列权属证书遗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发布遗失声明,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补发。
序号 |
权利人 |
土地房屋坐落 |
权属证书种类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1 |
卓*华 |
南川*大观镇土溪*村*社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南川集建97字第28**号 |
卓*华 |
2 |
谢*明 |
南川*大观镇土溪*村*社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南川集建91字第45***号 |
谢*明 |
3 |
刘*华 |
南川县太平场镇*村*社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南川集建91字第97**号 |
刘*华 |
4 |
刘*华 |
南川*太平场镇*村*社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南川集建2000字第55*号 |
刘*华 |
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