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578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将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机构登记。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川区鸣玉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鸣玉镇爱民路9号)。
联系方式:陈* 电话:023-645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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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
登记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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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灯 |
房地产权证 |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金兴村2社 |
丁304房地证2011字第1***号 |
张*会、安*静 |
登记机构:重庆市南川区鸣玉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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