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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泸208H3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日期:2024-01-02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

分公司208H3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208H3井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荣昌区清升镇漫水桥村8组、广顺街道天常1、2的集体土地2.7902公顷(其中耕地2.3241公顷、园地0.0006公顷、交通用地0.079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848公顷、其他土地0.0518公顷、建设用地0.1494公顷),作为208H3井钻前工程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4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不得改变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

三、你公司临时使用土地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复垦后2.6408公顷(其中耕地2.3241公顷、园地0.0006公顷、交通用地0.079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848公顷、其他土地0.0518公顷)农用地的质量。

四、本次临时使用土地涉及的用地补偿事宜,由你公司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进行办理,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以上补偿事宜受当地镇街的监督。

本次临时使用土地,不得占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实施的泸208H3井钻前项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确需占用的,需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另行办理审批相应手续

六、本次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也不得转让、出租,不得改变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你公司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2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逾期未恢复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临时使用地期间必须受我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拆除地上(构)筑物,并不予补偿。

此复。

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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