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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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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5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6581T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6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05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5组只征不转的土地上修建露营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实测占地面积4944平方米(符合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3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只征不转的土地4944平方米。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象山村村民委员会罚款肆万玖仟肆佰肆拾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327


(联系人:裴*昌;电话:023-4563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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