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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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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5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13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51MEA3018066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葫芦社区龙山名居A3

    :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3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410月擅自占用铜梁区蒲吕街道建制镇、大坪村12组、龙山村11组土地共计10421.74平方米(其中占用国有建设用地4084.84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6336.9平方米)修建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龙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现场勘测记录、《蒲吕农贸市场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TKC-WF-2023(009)、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各1份。

    我局已于20235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13号,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居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6336.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099.30平方米;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10421.74平方米罚款5/平方米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零捌圆整(¥52108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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