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8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37号
被处罚人:吴*容 (公民身份号码:5102**********6582)
住 所:铜梁区大庙镇大兴街236号
经查,你于1988年至1997年期间在铜梁区大庙镇大兴街4号修建房屋时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超占使用土地面积10.47平方米,属于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事实有《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铜大庙乡国用1990字第7-155号)、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置专题会议纪要(铜规资纪要[2023]1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根据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版)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吴*容超占使用土地面积10.47平方米,按100元/㎡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肆拾柒元整(小写:1047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