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8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30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龙珠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406513X9)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珠村五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0年5月10日擅自占用铜梁区围龙镇龙珠村五组集体土地2359.1平方米修建石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租用土地协议》复印件15份;
4.李*明、蒋*强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5.《重庆市铜梁区龙珠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面积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勘测记录各1份。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30号,你公司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龙珠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围龙镇龙珠村五组集体土地2359.1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1111.6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龙珠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20.5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耕地1838.6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玖拾陆圆整(¥28796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