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8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33号
被处罚人:杜*伦 (公民身份号码:5102**********0418)
张*伦 (公民身份号码:5102**********041x)
张*明 (公民身份号码:5102**********0439)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岳阳社区9组
经查,你于2004年2月在铜梁区南城街道岳阳社区9组修建房屋超规划许可面积51.14平方米的行为,属于原《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事实有《宗地图》《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铜梁县工业园区2004年1月1日前征地拆迁安置自建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联合审批表》《房屋(设施)拆迁及安置协议书》渝科工委拆字(2003)第654号;渝科工委拆字(2003)第636号;渝科工委拆字(2003)第634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根据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版)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杜*伦、张*伦、张*明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51.14平方米,按1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小写:5114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