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登录|注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 索引号 ] /2023-008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9 [ 发布日期 ] 2023-09-19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27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58965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8                            

经查,你单位202011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910组集体土地清表破土修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经实测占地面积511平方米(符合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筑面积511平方米,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36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910组集体土地511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村民委员会铜梁区南城街道西来村910组集体土地上修建建筑物511平方米。

三、罚款511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6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