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87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40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彬,统一社会信用代54500151ME1697621H)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升街73号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8年1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围龙镇龙井村11组集体土地2893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袁*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租用龙井村十一社土地修建围龙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说明1份;
5.龙井村11社修建污水处理厂租地协议、龙井村11社市场路到宝嘉路修公路第二次租地协议各1份;
6.铜梁区围龙镇污水处理厂勘界定界图1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40号,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龙井村11组集体土地2893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2893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叁拾圆整(¥2893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