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87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3〕第3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3〕第36-1号
重庆市渝西快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1MAABN56A4T
法定代表人:董*伟
地址:重庆市饲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
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南城街道、东城街道、庆隆镇国有土地共计102189.11平方米动工修建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现场照片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董*伟和魏*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关于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项目施工建设进度的情况说明》1份;
6.《市郊铁路璧山至铜梁线建设用地项目(铜梁段国有地)勘测定界报告》1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36-1号,你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钢梁区南城街道、东城街道、庆隆镇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102189.11平方米。
二、处重庆市渝西快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罚款叁拾万陆仟伍佰陆拾柒元叁角叁分人民币(按每平方米3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之行,账号: 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