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2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9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9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字〔2024〕第17号
中兴花园C幢三单元汪*明等19户业主
你们于2022年6月经批准同意增设电梯,2022年8月动工建设,但增设电梯的实际安装位置与规划图不符,该行为属《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的行为。我局已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们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铜规资责停〔2022〕第33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并已抄告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和铜梁区住房城乡建委对违法建设现场予以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继续进行。但你们未停止建设,且该电梯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加装电梯工程合同》、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于2024年11月6日依申请举行了听证。
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通知,处罚如下:
限你们15日内拆除在铜梁区中兴花园C幢三单元加装的电梯。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