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21号
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铜梁区福果镇西山村一组、团实村十一组集体土地(占地面积649.53平方米,建、构筑物面积649.53平方米,占地符合规划)修建福果山生命纪念园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3份;
6、《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修建福果山生命纪念园配套设施占用土地勘测报告》1份;
7、《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同意建设福果现代生命纪念园项目的函》(渝民函〔2013〕331号)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占地符合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福果镇西山村一组、团实村十一组集体土地649.53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福果镇西山村一组、团实村十一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福果山生命纪念园配套设施建、构筑物649.53平方米。
三、处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649.53平方米罚款(按1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伍元叁角整(¥6495.3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