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15号
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5组集体土地11.52平方米(占地符合规划,构筑物面积112.72平方米)修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现场勘验笔录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6、《蒲吕街道康济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土地现场勘测报告》1份;
7、《集体土地出租协议书》1份;
我局已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占地符合规划,且属于公益性项目,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蒲吕街道康济村5组集体土地11.52平方米。
二、没收在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5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公墓构筑物11.52平方米。
三、处铜梁区蒲吕街道康济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11.52平方米罚款(按10元/平方米处罚)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贰角整(¥115.2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