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5-000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25号
被处罚人: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经营者:杨德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60392)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六赢村14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土桥镇六赢村14组集体土地修建厂房,建设占用土地267.19平方米(其中占村庄142.52平方米、占水田120.43平方米、占旱地4.24平方米),新建房屋建筑面积381.55平方米,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TKC—WF-2025(013)》1份;
3、杨德刚、王定文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第25号,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铜梁区土桥镇六赢村14组集体土地267.19平米,限期3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81.55平方米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铜梁区德晶家居用品厂非法占地面积267.1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叁圆捌角整(5343.8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