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6-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30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5〕第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5〕第30号
被处罚人: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汪明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 ABR6RP5J)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四方村3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未经批准,于2015年6月擅自租用铜梁区平滩镇四方村3组村民卢建新、熊光辉2户的承包土地开办建材经营部,占用集体土地1187.58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67.69平方米。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TKC—WF-2025(023)》1份;
3、汪明艳、周伟调查询问笔录2份;
4、《营业执照(副本)》及汪明艳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
5、租用土地《协议》影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日依法向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5〕第30号,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退还非法占用的铜梁区平滩镇四方村3组集体土地1187.58平米,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67.69平方米及其它设施,清除堆放的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铜梁区明艳建材经营部非法占地面积1187.58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壹圆陆角整(¥23751.6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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