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6-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30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6〕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6〕第1号
被处罚人: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271573Q,法定代表人:喻禾苗)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9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再次于2025年8月擅自占用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9组集体土地1517.65平米修建厂房。新增占地面积195.62平米,新建厂房建筑面积1517.65平米。该宗土地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TKC—WF-2026(001)》1份;
3、敖天福、喻小明调查询问笔录2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1日依法向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6〕第1号,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退还新占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9组集体土地195.62平方米;
二、没收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9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厂房1517.65平米;
三、处重庆利贞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新增非法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每平方米350元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陆拾柒圆整(¥68467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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