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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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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72678/2026-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2 [ 发布日期 ] 2026-0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6〕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6〕第2号


被处罚人:蒋*政(公民身份号码5102**********6699)

住    所: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韵村6组29号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蒋*政非法开采石灰岩矿产资源一案立案查处。经查实,蒋*政在实施铜梁区东博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场矿山恢复治理期间(2025年6月至8月)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石灰岩矿产资源进行销售,共对外销售矿石1000吨,获非法销售收入18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关于申请对东博建材复垦外运砂石调查的函》(围龙府函〔2025〕75号)1份;2.《铜梁区东博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场矿山恢复治理动用资源勘测核实报告》及现场勘测笔录1份;3.现场照片1份;4.张*刚、蒋*政、王*德询问笔录3份。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1日依法向蒋德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6〕第2号,蒋德政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蒋*政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18000元);

二、处蒋*政违法所得10%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18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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