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72678/2026-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2 |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6〕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6〕第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83254
法定代表人:谢*飞
地址 :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2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6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在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5组、坪漆村5、6组集体土地清表破土平场硬化,2021年7月竣工,经实测占地面积3052.09平方米 ,其中占太平村5组集体土地2213.96平方米,坪漆村5组集体土地336.13平方米,坪漆村6组集体土地502平方米;经套合2020年变更调查地类占耕地2083.29平方米,占永久基本农田164.59平方米,占林地941.69平方米;2887.5平方米地块符合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内容,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铜梁区太平村5组集体土地2213.96平方米,坪漆村5组集体土地336.13平方米,坪漆村6组集体土地502平方米。
二、罚款33812.7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捌佰壹拾贰元柒角整(占永农处30元每平方米罚款,其余处10元每平方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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