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80442Y/2026-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潼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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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规资执罚〔2026〕1号 |
被处罚个人: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集体经济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52MF0798504U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2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出租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4月违法出租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2社、3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0亩,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9.03亩〔约合6022平方米,其中耕地4547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12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8平方米、坑塘水面1373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4平方米〕。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出租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现场照片;
4.收款凭证、租地合同;
5.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听告〔2026〕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违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
二、“没收潼南区柏梓镇石梯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所得5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4%的罚款计12000元,共计62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重庆分行直属支行;账号:100113681640016666。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 刚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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