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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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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龙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2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龙滩村村民委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2ME16990888

法定代表人:肖明春

: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龙滩村3

我局于202281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职工食堂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 2021 8月占用潼南区古溪镇龙滩村3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 2447平方米)修建便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2)47 );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4、土地宗地图;土地套合图;

5、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233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处罚告知]20236)。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到我局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潼南区古溪镇龙滩村3社农村体土地(面积 244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面积 1600 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   02344559859  

址: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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