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2ME1699467R)
地 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组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地修建便民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占用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3亩(约合:1531.96平方米,其中耕地0.89亩、非耕地1.41亩)修建便民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2]39号);
2、调查笔录;
3、土地宗地图;
4、土地套合图;
5、土地面积分类;
6、现场照片;
7、其它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罚吿〔2023〕3号)。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大队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你(单位)在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社非法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3亩(约合:1531.96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531.96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将上述在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3社非法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3亩(约合:1531.96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531.96平方米,移交至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管店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