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城镇版)
申请材料说明
一、身份证明材料
-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 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 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二、代理关系材料
(一) 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见证。
-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共同代为申请,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监护关系的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实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还应出具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关系材料,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实文件应是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公证、认证与转递
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或者转递。具体如下:
- 国外出具的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须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办公证文书,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 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
-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境内省级公证协会转寄。
四、其他
(一)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应是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原件存档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钢笔或者签字笔,不应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三)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是以委托人名义接受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 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需提交受让人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五) 申请人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调查、公告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六) 不动产转让涉及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发生转移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民法典》施行后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的,应由受让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记载约定的,由受让人、抵押人共同申请。
(七)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使用电子材料办理登记的,不再归档纸质资料。
(九)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不再收取。
(十) 免收登记费情形:缴费权利人为小微企业;房屋性质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首次登记等。
第一节 首次登记
适用情形: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
申请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等材料;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 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适用情形: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4.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1份;
5.属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原件1份;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8.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第二节 转移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互换、作价出资(入股)、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拍卖形式转让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原件1份;
5.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1份;
6.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原件1份;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1份;
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1份;
9.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10.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原件1份;
1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登记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渝价〔2016〕242号。
(一) 房屋转移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原件1份;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原件1份;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1份;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1份;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原件1份;
10.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登记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温馨提示:房屋设立了抵押权的且合同约定禁止抵押期间转移的,按约定需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三方到现场申请或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温馨提示:涉及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需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利用科(705)核算出让金。
(二) 房屋继承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到场进行材料核验。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继承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温馨提示:其他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2)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3)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4)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5)担任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①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② 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③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④ 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承诺时限:提供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办即取。
非公证继承:登记机构受理前查验相关继续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应先就登记事项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离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离婚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的提供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件;渝价〔2016〕242号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改政策退房、依嘱托撤销、依职权撤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主体:转移双方,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发生权属转移的原因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第三节 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土地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5.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1)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其他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权利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原件1份;
6.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9.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10.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
11.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财综〔2019〕18号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5.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8.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9.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10.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温馨提示:同一权利人分割非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建、消防、安监等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财综〔2019〕18号
适用情形: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已登记的不动产约定为共有或个人所有,申请变更权利人的。
申请主体:夫妻双方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结婚证明材料······················验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件。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第四节 注销登记
一、依申请注销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注销的材料·························原件1份;
(1)不动产灭失的申报说明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温馨提示:被放弃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二、依嘱托注销
适用情形:因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申请主体:嘱托主体
申请材料:
1.嘱托工作人员身份证明···············验原件;
2.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3.注销的材料·························原件1份;
(1)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2)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第五节 预告登记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
适用: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主体: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原件1份;
5.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1份;
6.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原件1份;
7.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原件1份;
8.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5〕49号。
二、 预告变更登记
适用: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财税〔2015〕49号。
三、 预告转移登记
适用: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受让人。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四、 预告注销登记
适用: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应由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第六节 抵押权登记
一、 抵押权首次登记
适用情形: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当事人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5.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原件1份。
温馨提示: 同一抵押物顺位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本手抵押权人知晓该抵押物原已设立抵押状况的书面材料。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抵押权人)­­­­­—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特别说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适用情形: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担保范围、不动产坐落、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5.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1份;
6.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1份;
7.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1份;
8.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财综〔2019〕18号。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
申请主体: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5.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55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第七节 居住权登记
一、 居住权首次登记
适用情形: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以居住权合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由双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单方申请(法律文书上载明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单方申请(遗嘱上载明的居住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居住权合同(合同设立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设立的)或生效遗嘱和遗嘱人死亡证明(遗嘱设立的)····原件1份;
4.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登记费标准:免费
二、 居住权变更登记
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情形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5.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登记费标准:免费
三、 居住权注销登记
申请主体:居住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适用: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人死亡、 依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当事人约定注销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房屋灭失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
4.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居住权约定等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登记费标准:免费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一、 地役权首次登记
适用: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申请主体: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地役权合同·······················原件1份;
4.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1份;
5.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财综〔2019〕18号。
二、 地役权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其他情形,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财综〔2019〕18号。
三、 地役权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1份。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财综〔2019〕18号。
四、 地役权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申请主体: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需役地发生转移,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拒绝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渝财综〔2019〕18号。
第九节 其他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适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主体:依申请更正登记应由不动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原件1份;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材料····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财综〔2019〕18号。
二、异议登记
适用: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4.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40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275元/件(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外的房屋);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二)异议登记注销
适用: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放弃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申请主体: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价〔2016〕242号
三、查封登记
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嘱托查封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 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原件1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原件1份;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原件1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价〔2016〕242号
适用: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
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嘱托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嘱托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 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原件1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1份;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渝价〔2016〕242号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明)换发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明)因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换发。
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明)··················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
(二) 遗失补证
适用:不动产权属证书(明)遗失的,可申请办理遗失补证。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遗失声明··························原件1份。
承诺时限:即办即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证;渝价〔201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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