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尊敬的吴波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产业用地租赁举措的建议》(第2025118号)已收悉。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产业用地租赁,对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产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周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您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此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题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租金分配方面
土地租金系土地租赁应支付的价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区级土地出让收入预拨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建〔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财政局协助办理反馈意见,土地租金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可参照土地出让价款分配方式予以结算。
二、关于建筑方案审批方面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符合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方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有关规定,承租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对应租赁期限的租金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租赁年限和租金金额有变更时,再申请变更登记。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渝规资规范〔2024〕1号),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区管理有关要求,收回后仍由原管护责任主体进行管护。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收取方面
根据《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权属明确的前提下,由权属人缴纳;权属不明确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六、关于规划范围外边角零星用地使用方面
对在规划范围外,大于3000平方米且具备利用条件的零星地块,应当符合规划管控、产业准入、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应手续。一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用地。经论证可以纳入规划范围的,按程序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规划边界,完成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后,用地主体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利用。二是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式保障用地。对于尚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在满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前提下,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用地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入股联营方式开发利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全力做好服务,大力支持产业用地租赁,进一步拓宽国有土地资产的盘活利用路径,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区规划自然资源工作。
此复函已经邓伟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重庆数字人大进行评价,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函。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联系人:王萍,联系电话:1573016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