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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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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五次会议第165-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永规资函〔2025〕29号)

日期:2025-04-14

马小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被征地人员住房安置的建议》(165-140号)收悉。经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提案第一点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川府规〔20211号)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文件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为预公告之日,这是为了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在实际操作中,以预公告之日为标准,能够清晰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安置对象范围,避免因时间界定模糊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对于预公告前已死亡的人员,从统计范畴来讲,其已不具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无法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统计范畴。这一规定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二、对于提案第二点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在土地征收实践工作中对于保障胎儿的住房安置权益进一步完善。根据《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川府规〔20211号)的规定,针对保障胎儿的安置权益尚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保障被征地特定群体权益,化解矛盾。工作中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即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已怀孕的胎儿暂不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统计,征地批文公告前胎儿出生且户口登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统计范畴,保障与其他家庭成员享受同等的安置权益。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胎儿的潜在权益,但从长远和规范角度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制度。

后续,我局将积极会同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针对保障胎儿住房安置权益这一建议开展专项调研。广泛收集被征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梳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专题研究,力求为保障胎儿住房安置权益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此复函已经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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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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